剛在變成掩蓋的遮羞布文後看到一則回應說文後第一則回應是我
不愧是自問自答的最佳典範
讓我想到
我連几則一個日料師傅評論後馬上在這家日料文後出現這
時間多麻吉
我會被起訴的完美構思
PTT上人皆很熟悉的手法
留言這人我肯定是PTT上這夥的才會有如此反應
這個狗年是我這輩子吃豬腳麵線最多的一年
踩到狗屎吧
偵察不公開時我隻語不露
我還沒收到起訴書竟從報紙媒体得知我被起訴
報紙媒体的斷章取意有損我為人師表的尊嚴
既然報紙媒体可公開了
我就想我開格的宗旨
春風化雨有教無類
加上PTT上常見設局訟棍的手法
利用我親身的遭遇來給大家一個經驗
從農曆初六大過年進檢察署
到這回一審辯論終結
農曆年前几天宣判
中間歷經多次開庭
我依次用了
刑法311條
刑法310條第三項
司法院解釋文第3806號
來一一答辯
這回一審最後一次我用了憲法來說明
有人涉嫌違憲來誣陷
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倘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事項
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
但因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告訴人在庭上宣稱
被告一再辱罵他
從告訴人舉發被告公然侮辱後眾多不起訴証物中文字
及
被告在貴院審察庭兩次呈貴院答辯狀及証明我言為真的相片附件
任何人都看得出被告皆係針對具體事實
依個人對坊間不實且泛濫的工商業配侵犯了公眾權益做出價值判斷
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
這些事實的評論
對不了解者或許會認為尖酸
但對工商業配者因有阻礙其利益
心生不悅指稱被告在辱罵更而興訟
被告不具有侮辱或誹謗故意
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告訴人因被告針對其不實業配而懷恨
而對一30多年老師退休的被告公然誹謗
這種誹謗內容對一退休老師是莫大的侮辱且告訴人更加重誹謗
說有IP証明是被告更又加重誹謗的說被告經常在他部落格做這種骯髒事
告訴人言被告那篇自清文請對方儘快澄清是在侮辱其父母
被告兩次呈貴院審察庭答辯書
已說明那是老師30多年對這種小孩的口頭禪且相當節制的自清文
且請告訴人澄清那不實的指控
被告這些不實行徑且還對人誣陷提告迄今不見其悔悟而澄清
告訴人父母若知其子做這些事
是否認同被告所言千萬千萬不要當個沒家教的人是否在公然侮辱
最後結論
工商業配不實的部落客傷害了大眾權益是現今世界各國都在深入探討立法中
我六年來每天如一日每日一文
多在一一詢詢善誘
只希給大眾一個清晰的角度視野
沒陪審團制的台灣司法是由法官針對事証自由心証
這一年來我已盡了力為自己尊嚴良知辯護了
就等待月底一審法官的宣判
傍晚走了一趟老家旁的媽祖間
許仔豬腳
吃了豬腳麵線
出來旁邊阿華鯊魚煙
兩盤我愛吃的奇奇怪怪部位的鯊魚煙
看到板子上的水餃
我知阿華這代當家娶的是陸配
點了一盤一吃沒東北味
呀
加了蝦仁的韭菜豬肉餃
吃完出涼州街延平北路上我母校永樂的舊大門川堂頂樓右手邊就是我五六年級的教室
學校旁太平市場對面巷子
這攤我50年代念永樂時就很老有的胡椒餅攤子
我永遠記得
小一時在這攤子買胡椒餅時拿出五毛錢銅板時掏出小學生少會放身上的10元紙鈔
被一個也是穿校服的看見
他告訴我附近有一池塘很多烏龜那些烏龜很喜歡聞錢的味道
可以用錢來抓烏龜
福帝姐姐說我好奇會殺死一隻貓的我
就這樣跟這比我大一點的
過民權西當年台北大橋的橋下第一個巷口現祥記麻糬旁的巷子
一間佛寺(當年前面是鐵欄杆進去是花園及池塘)
他說烏龜怕人多叫我在門口等他
就拿著我的鈔票進去了
後面會如何大家用肚臍想就知了吧
鐵欄杆上那個佛教符號大概我比任何小孩都早認識且永生難忘
50多年前那個騙我的毛小孩長大後該不會是金光黨的黨主席吧
報派滿嘴狗屎被起訴後(二)~~再訪豐舍(豐饒薌舍)壯漢也有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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